2013年9月4日 星期三

進口錄製數位電影之硬式磁碟機,應申報「磁碟機」稅則號別,其內容價值應計入完稅價格。


隨著科技之進步,國內電影業者逐漸改以電腦配合數位3D投影機來放映電影,影片內容也改以硬碟方式儲存。財政部關務署呼籲,廠商進口錄製外國發行拷貝數位電影片之硬式磁碟機,應正確申報稅則號別,其內容價值也應計入完稅價格。財 政部關務署表示,所稱「硬碟」,係指硬式磁碟機(Hard disc drives);其工作原理係利用磁頭讀寫內部之磁性碟盤,配合驅動控制電路以達資料錄製與讀取功能,依據海關進口稅則第84章章註5(丙)規定,硬式磁 碟機不論是否錄製有軟體資料,均屬稅則第8471節之「磁式儲存單元」,其與稅則第3706節膠卷型態之「電影軟片」及第8523節碟片型態之「磁性媒 體」不同,因此,廠商進口錄製有外國發行拷貝數位電影片之硬式磁碟機,應申報稅則第8471.70.10號「磁碟機」之專號,關稅稅率為免稅,但仍應依規 定於進口時課徵營業稅。
關務署表示,依據關稅法第29條規定,進口貨物之完稅價格以交易價格作為計算根據,所稱交易價格指由輸出國銷售至我 國之實付或應付之價格。進口之硬碟機既錄製有電影片,非空白硬碟,當有其商業價值,而為買賣雙方交易之標的,自應將其內容價值計入。而通常電影片進口時交 易態樣多種,有買斷者,有依合約所訂條件者,且其條件須有客觀及可計量之資料根據時,始符合關稅法第29條規定按實付或應付之價格核估其完稅價格,若無法 依該條規定核估時,海關得按關稅法第31至35條規定核估。以上相關訊息如有任何疑問,歡迎電洽該署諮詢專線02-25505500 轉1029分機。 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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